4.1 總體要求
應按本標準的要求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,實施、運行并持續改進。形成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,包括:
a)知識產權方針和目標;
b)知識產權手冊;
c)本標準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記錄。
注1:本標準出現的“形成文件的程序”,是指建立該程序,形成文件,并實施和保持。一個文件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程序的要求;一個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個文件中。
注2:上述各類文件的存在媒介可以是紙質文檔,也可以是電子文檔或聲像資料。
4.2 知識產權方針
應制定知識產權方針并確保:
a)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;
b)與科研組織的使命定位和發展戰略相適應;
c)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;
d)得到全體科研組織員工、學生的理解和有效執行。
4.3 知識產權手冊
編制知識產權手冊并保持其有效性,包括:
a)知識產權機構設置、職責和權限的相關文件;
b)人力資源、實驗室、合同、保密、項目管理以及后續管理中的知識產權相關文件;
c)基礎設備、財務資源、信息資源等方面涉及的知識產權相關文件;
d)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程序文件或對程序文件的引用;
e)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過程之間相互關系的表述。
4.4 文件管理
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應予以控制并確保:
a)文件發布前要審核和批準;文件更新后再發布前,要重新審核、批準;
b)文件內容表述明確、完整,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明確;
c)建立、保持和維護知識產權記錄文件,以證實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要求,并有效運行;
d)按文件類別、秘密級別進行管理,易于識別、取用和閱讀;
e)對行政決定、司法判決、律師函件等外來文件進行有效管理;
f)因特定目的需要保留的失效文件,應予以標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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